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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

发布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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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委托,按照国家《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规定,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人体损害伤残等级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及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提供依据。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及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躯体残疾者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

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三期鉴定

指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疗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伤病关系鉴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

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相关卫生法规、临床诊疗常规和其他相关规范,对医患纠纷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因医疗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对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活体年龄的推断

参照目前国内、外骨龄、牙龄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争议对象的年龄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致伤方式、损伤时间的推断

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对涉案的致伤方式(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新鲜还是陈旧损伤)提出法医学推断意见。

视觉功能评估

对被鉴定人的视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检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

听觉功能评估

依据《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对被鉴定人的听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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